- 来源:宣传部
- 发布时间: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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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昆明市委十分重视参政议政工作中的协商工作,每次都认真组织研究并选派有关专家参与协商,提出有见地的建议,多次被有关部门采纳。2007年9月市政协组织《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送审稿)》的协商会,盟市委委派文化支部的侍向东律师参加。会上,侍向东律师代表盟市委,就《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送审稿)》提出了建议。在2008年2月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条文中许多修改建议都得到了采纳:
首先,送审稿条文原名称是“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既然地方立法要求法规名称应当明确制定主体,修改法规目的之一就是使之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等的理由,认为应在名称前加“昆明市”。建议名称用“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其次,“条例”中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是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能,采纳盟市委意见,在本条中增加了执法主体的职责:“依法行使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权;……”。第三,由于条例是昆明市地方法规,在石林彝族自治县条文表述上应使用全称,不宜省略为县。对草案例举的相关部门建议不作列举。因为可能列举不全,且将来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整,列举内容有可能落后于现实,而条例作为地方法规又不宜经常修改。最后,对“违法及临时建筑物”、“生活垃圾或建筑、工业等废弃物”及其处理方式的界定规范为“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不符合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应当依法拆除” 和“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工业等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使文本的文字更加精炼。
(苏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