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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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同盟盟内监督工作条例
(2020年11月8日民盟十二届中常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进一步加强盟内监督工作,根据《中国民主同盟章程》(以下简称《盟章》)和《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加强内部监督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有关文件精神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盟内监督,是指对民盟各级组织、成员遵守《盟章》、履行民主党派职责情况的自我监督。监督重点是盟的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各级机关的民盟盟员。
第三条 盟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以《盟章》为依据,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解决自身问题能力,努力建设政治坚定、组织坚实、履职有力、作风优良、制度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与中国共产党真诚合作的情况。
第五条 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
第六条 贯彻多党合作方针政策,遵守《盟章》及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民主党派职责,执行组织决定的情况。
第八条 贯彻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第九条 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的职责
(一)领导同级组织的盟内监督工作。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同级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领导机构成员,决定加强盟内监督的重大事项。
(二)各级常务委员会、各级领导班子定期研究部署盟内监督工作,加强对同级组织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听取同级监督委员会工作汇报。
(三)各级领导班子担负盟内监督主体责任,组织实施相关监督制度,对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领导机构成员等进行监督,主动接受组织和盟员的监督。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盟内监督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四)各级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盟章》规定,对违反《盟章》的行为应坚决抵制,并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十一条 基层组织的职责
(一)规范基层组织生活,监督盟员切实履行《盟章》规定的义务,保障盟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盟员对民盟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
(三)对盟员违反《盟章》的行为及时批评教育,讨论对盟员的处分并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委员会是民盟开展盟内监督工作的专责机构,在同级组织领导下贯彻落实关于盟内监督的决策部署。
(二)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领导机构成员、民盟机关中的盟员等进行监督,指导下一级组织监督委员会工作。
(三)制定执行盟内监督工作规章制度,提出有关建议,处置有关问题线索。
(四)组织开展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负责本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五)根据需要承办国家监察相关工作;对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处置的具有民盟盟员身份的公职人员,依据《盟章》及有关规定,向同级组织提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建议意见;做好盟内监督与民盟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有关规定的衔接,对盟内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进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人员,及时向同级组织报告。
(六)根据同级组织决定开展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盟员的职责
(一)在民盟有关会议上有根据地向组织和盟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二)应邀参加相关民盟组织领导班子述职和民主评议,做出客观评价。
(三)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实事求是地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监督形式
第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开。由主席(主委)召集,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有关同志列席。重点是解决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主席(主委)应带头发扬民主,班子成员之间应坦诚交流思想,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班子成员要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监督委员会派员列席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应当派员随机参加一定数量的下一级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述职和民主评议。由主席(主委)主持,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范围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加评议范围一般是同级委员会或常委会成员,也可视情邀请本盟其他成员参加。班子述职的重点是贯彻执行《盟章》、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自身建设、落实组织决定等情况;班子成员述职的重点是思想作风、合作共事、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主席(主委)代表班子及个人述职,其他班子成员分别述职,述职报告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方式进行,由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汇总情况,并向主席(主委)反馈。工作方案应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沟通,并邀请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有关同志列席。
监督委员会派员列席同级组织领导班子述职和民主评议,对述职评议的范围、程序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每年应当派员随机列席一定数量的下一级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和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 谈心谈话。主席(主委)应经常同班子成员、下级组织主委谈心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等状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指出、帮助改进,重要情况应及时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沟通。对主席(主委)存在的问题,班子成员应及时向其提出。
第十七条 问题线索办理。监督委员会按照分级受理、分类办理的原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处置反映监督对象履行民主党派职责的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国家监察机关一起做好本级组织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对涉及公职人员违反监察法的,及时向国家监察机关报告。定期汇总分析问题线索,对反映民盟内部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向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提出处置意见;对需要做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重点监督对象,应向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提出处置建议,并由主席(主委)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沟通后,按规定处理;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照《盟章》和相关规定处理;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以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第十八条 日常履职监督。各级组织领导班子和监督委员会各负其责,对监督对象日常履行民主党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履职情况档案,定期汇总分析,重要情况应及时由领导班子或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沟通。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切实履行职责。民盟各级组织领导班子要切实担负起盟内监督职责,把盟内监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常研究、常部署、常检查、常推动。要注重日常教育引导和管理,把落实监督职责关口前移。要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宣传教育等方面,为盟内监督创造良好条件。要加强实践探索,深化理论创新,不断提高盟内监督的科学化水平。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自觉加强理论修养、政治修养、道德修养、纪律修养、作风修养,增强法纪观念和规矩意识,带头遵守制度规定,主动接受组织和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敢担当的要求,选好配强监督委员会成员,注意吸收有监督、监察、法律背景的人才。监督委员会人选一般应经过初始提名、资格审查、征求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意见、主席(主委)会议正式提名、中央委员会(省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等环节。要加强教育培训,深化理论政策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盟内监督工作队伍。
第二十一条 完善机构设置。中央和省级组织设立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委员会一致。有条件的地市级组织可以试点设立盟内监督机构,未设立的由其领导班子履行相关职责。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左右。主任由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组成人员可从同级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也可吸收其他方面代表人士。中央监督委员会规模一般在19人以内,省级一般在11人以内。监督委员会应设专职办事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民盟各级机关中的中共党员监督执纪问责,依中共党规党纪执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依国家监察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民盟中央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