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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传音】倪慧芳委员:不要再让未成年服刑人员成为义务教育忽视的群体
  • 发布时间:20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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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明确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这标志着未成年服刑人员义务教育被正式纳入国家义务教育体系。十年过去了,由于各种原因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却并未真正落实。对此,全国政协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云南省政协副主席、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倪慧芳深感担忧。

“虽然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很多,但受教育程度低无疑是导致他们辨别是非能力差、法律意识薄弱、易受不良环境影响甚至成为某些成年罪犯利用的工具(如充当贩运毒品的马仔)等的重要原因之一,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目前我国许多省市未成年犯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比例很高。他们在高墙内,成为被义务教育长期忽视或者遗忘的特殊群体。”
此前,倪慧芳委员曾多次参加民盟组织与司法部门共同开展的针对服刑人员的“黄丝带”帮教活动,做过大量调研。她向我们介绍了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情况。该所是云南唯一收押改造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机关,在押犯总数和未成年犯总数在全国均排名前列。虽然也按规定要求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半工半读”,但是在执行义务教育中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未成年犯与成年犯采用的是同样的教材,即由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编写的《云南监狱服刑人员基础教育读本》,与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相差甚远。二是没有专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目前每个未成犯每年的教育改造经费标准为170元,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图书、器材等匮乏,部分学员因服刑期短和办学条件限制未能参加学习。三是师资力量不足。该所目前尚未配备专职教师,而是由狱警兼任。四是未成年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刑期长短不一且流动性较大,难于进行教学组织和管理,学制和学时设置也与义务教育有显著差别。五是教育计划、课程设置、教师培训、教学质量考核等本应属于教育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的工作,得不到教育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导致教学的随意性大,教学质量差。据了解,这些情况在全国未成年犯管教所也较为普遍。
倪慧芳委员认为,造成未成年犯普遍未能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原因:一是由未成年犯特殊的角色定位造成的,他们既是改造的对象,又是享受义务教育的群体,一堵高墙犹如一个壁垒,使他们长期被隔离于国家义务教育体制之外;二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缺乏刚性可操作性的规定和相应的配套措施。
为此,她呼吁,不要再让未成年服刑人员成为被义务教育忽视的群体,并提出以下建议:第一,从国家层面完善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立法,以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联合规章等方式,对未成年犯义务教育做出更加全面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第二,将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中,让未成年犯也能像农村孩子、留守儿童一样作为特殊群体得到应有的关注。第三,理顺对未成年犯实施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实行以司法部为主,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未成年犯义务教育提供经费保障、师资保障和质量保障,真正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第四,探索新形势下适应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的新模式。如,在遵循国家义务教育统一大纲基本内容的前提下,根据改造的需要和为出狱后能真正掌握谋生技能而在课程设置上做必要的调整;除了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义务教育的专门学校外,还可与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在未管所共建分校或教学点,以降低经费投入,保障教学质量。第五,未成年犯在服刑期满后仍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要建立相应的衔接机制和后续措施,保障其出狱后继续完成义务教育,为未成年犯矫正与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来源:群言杂志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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