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规则
- 发布时间:2015-10-29
- 字体:【大中小】
(民盟云南省委2015年第六次主委会议8月7日通过)
根据《中国民主同盟章程》有关规定和《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工作试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会议规则。
一、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在民盟云南省委全体委员会议召开期间举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不定期举行。
二、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三、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中过半数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四、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
(一)听取、讨论和通过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对盟内违反《盟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重大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推选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五、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全体会议举行之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与会人员。特殊情况下可临时通知。
六、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应在协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须经到会监督委员中过半数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七、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由本人说明原因,向主任、副主任请假。
八、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需要讨论的文件一般应事先送发与会委员。会议需要通过的文件,视其内容分别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九、本规则由主委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并报民盟中央监督委员会备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