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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工作试行条例
  • 发布时间: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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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云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六次常委会议2015年9月24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民主同盟章程》(以下简称《盟章》)和民盟中央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民盟自身建设,健全盟内监督机制,建设全省各级盟组织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设立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
第三条 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在民盟中央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以《盟章》为准绳,以《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工作试行条例》、《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规则》为依据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是盟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民盟云南省委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五条 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委会议提名,常委会议决定,每届任期与民盟云南省委员会相同。
第六条 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组织部,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由主委会议提名,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负责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同级及下级组织和盟员遵守《盟章》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对民盟云南省委员会及其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多党合作政治准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受理涉及本盟同级及下级组织和盟员违反《盟章》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来信来访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负指导州市级地方组织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例由民盟云南省委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民盟云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六次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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