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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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慧芳副主席在全国两会上
倪慧芳副主席与其他政协委员讨论提案
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驻滇全国委员、省政协副主席倪慧芳在接受采访时介绍,为有效解决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问题,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从人民群众中选任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外部监督制约的试点工作。此项工作自2010年10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以来,为人民检察院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实践,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不断扩大,监督程序逐步规范,监督效果充分显现,得到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关心与重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同。
倪慧芳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十二年来,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48604人次,目前在任1.5万余人。监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案件”等三类案件45255件(“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情形在2010年后不再纳入监督范围)。其中,人民监督员对2125件案件提出了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意见,检察机关采纳1147件,采纳率达54%;人民监督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等五种情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2000余件。人民监督员还对其他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检察机关的采纳。
倪慧芳表示,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将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落到了实处,使公民对检察机关可以行使一种具有刚性监督程序的实质性的批评、建议,有效地保证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促进了规范执法、公正执法,也强化了诉讼民主和人权保障。
“这是顺应世界法治文明潮流的创新又符合中国的实际,具有宪法和法律的效力渊源。“倪慧芳认为,应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立法。
“目前,就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立法符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法理依据明确,理论准备充分,制度实践丰富,立法条件成熟。”倪慧芳建议,应在广泛听取意见、吸纳司法改革成果和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立法。一种模式是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内容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稿,单列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第二种模式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就人民监督员的职责、选任方式、监督范围和程序、监督效力和保障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