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云南省委基层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 发布时间: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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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云南省委基层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民盟云南省委2014年第十一次主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盟云南省基层组织的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根据《中国民主同盟章程》、《民盟中央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结合民盟云南省基层组织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盟的基层组织,是指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
第三条 基层组织是盟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联系广大盟员的桥梁和纽带,也是盟的活力源泉。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的需要,对于建设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参政党和推进民盟的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盟组织要努力建设班子有影响力、组织有凝聚力、活动有号召力、盟员有向心力的活力基层组织,切实增强基层组织活力。
第二章 基层组织的设立
第四条 基层组织按盟员所在单位、系统或地区建立。根据工作需要,盟员3人以上可建立小组、5人以上可建立支部委员会、30人以上可建立总支部委员会或基层委员会。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入支部的盟员由上级民盟组织直接联系。
第五条 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撤销,须报民盟州(市)以上委员会批准,报民盟省委备案。
第三章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 组织盟员开展组织活动,传达贯彻执行上级盟组织的决议、决定,学习政治理论、时事政策、民盟章程和民盟历史,增强盟员的政党意识。
第七条 发展盟员,培养和推荐后备干部。
第八条 反映盟员及民盟所联系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诉求,反映盟员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所在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九条 支持盟员做好本职工作。关心盟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盟员,要安排专人负责联系。
第十条 维护和执行民盟的纪律,讨论对盟员的奖励和处分。
第十一条 积极同盟员所在单位、系统、行业或地区中共党组织联系,并主动汇报工作。
第四章 基层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 基层组织活动要制度化、规范化,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如有需要可酌情增减。
第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活动,力求形式多样,讲求实效。
第十四条 基层组织的重大活动,应邀请本单位中共党组织和上级盟组织参加。
第五章 基层组织领导班子的职责
第十五条 基层组织领导班子一般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领导班子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层组织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和盟员大会,研究盟务工作;
(二)向上级盟组织和本单位中共党组织汇报工作;
(三)组织盟员学习和开展活动;
(四)代表基层组织参加本单位中共党组织召开的座谈会、协商会等。
第十七条 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按照分工,协助主委工作,主委不在时受主委委托行使主委职责。
第十八条 组织委员的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基层的组织状况,及时更新盟员信息,办理盟员组织关系,收缴盟费;
(二)负责发展新盟员的相关工作,协助主委向上级盟组织推荐人才,完成上级交办的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
(一)按照上级盟组织宣传工作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开展工作;
(二)及时分发盟的有关文件和刊物,报道基层组织的工作和活动情况,了解盟员的思想状况,宣传先进盟员事迹,积极组织盟员参加盟内征稿活动。
第六章 基层组织发展盟员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条 发展盟员的原则:
(一)凡从事文化、教育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二)组织发展要坚持以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的原则;
(三)发展盟员要注重政治素质,注意吸收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坚持把主体界别作为组织发展重点,用好30%的非主体界别发展比例,优化盟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
(四)坚持在工作中发展,发展为了工作,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组织工作方针。
第二十一条 发展盟员入盟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盟组织提交书面入盟申请,所在单位没有设立盟组织的,按属地管理原则,提交所在区域的盟组织;
(二)接受入盟申请的盟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需联系两位盟员为入盟介绍人;
(三)接受入盟申请的盟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组织考察,考察期一般为6个月;
(四)组织考察合格的申请人填写《中国民主同盟入盟申请表》,接受入盟申请的盟组织召开会议讨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民盟州(市)以上委员会审核批准;
(五)民盟州(市)以上委员会将新盟员信息录入盟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其入盟申请表报民盟省委、民盟中央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换届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基本原则:
(一)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基层组织负责人在同一职务上可连选连任两届,特殊情况下可连选连任三届;
(二)基层组织领导班子人数一般为:基层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7-11人,支部委员会3-7人,直属小组1-2人,具体职数由上级盟组织决定;
(三)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有一定代表性,要善于与各方面合作共事,要注意班子的年龄梯次,注重培养中青年干部;
(四)基层组织委员会由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盟组织决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
(五)基层组织的选举,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可以等额,也可以差额,投票人数(包括委托投票)必须超过该基层组织盟员人数的一半,赞成票需超过投票人数的一半,方可当选;
(六)换届改选工作由现任领导班子负责筹备和召集;
(七)对于合并与新建的基层组织负责人可选举产生,也可由民盟县(市)以上地方委员会任命;
(八)基层组织负责人在特殊情况下不能选举产生的,可由上一级盟组织任命。
第二十三条 工作程序:
(一)基层组织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向上一级盟组织提交换届请示和换届筹备方案,成立换届筹备组;
(二)上一级盟组织与提请换届的基层盟组织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协商一致后,审核批复;
(三)上一级盟组织会同换届筹备组组织召开民主推荐会,按职数要求民主推荐候选人;
(四)上一级盟组织对推荐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并与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协商一致后,形成建议人选名单;
(五)基层组织建议人选报上一级盟组织审核批复;
(六)由换届筹备组召集召开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七)新一届委员会选举结果及分工情况报上一级盟组织备案并抄报该基层组织所在地方(或单位)中共党组织。
第八章 盟费的收缴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 盟员应向直接联系的盟组织缴纳盟费。
第二十五条 盟员缴纳盟费的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收入的千分之五计算。盟费可按月缴纳,也可在年内定期缴纳。
第二十六条 盟员无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本人经济情况缴纳盟费或经盟组织同意免交盟费。
第二十七条 关于交叉党员,原则上也应缴纳盟费,个别有困难的盟员,经盟组织同意可以免缴盟费。
第二十八条 基层盟组织所收缴的盟费,用于该盟组织的盟务活动,并建立健全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民盟云南省委主委会议通过施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民盟云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附件三:民盟云南省委基层组织换届会议参考议程
民盟云南省委基层组织换届会议参考议程
一、审议本届基层组织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一)上一级盟组织对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建议人选产生经过作说明;
(二)通过《选举办法》;
(三)投票选举委员。
三、召开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主委、副主委
四、宣布选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