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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鸿志副主委代表民盟省委作《云南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主题发言
  • 发布时间:20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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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是当前我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突出矛盾之一。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十二五”期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社会救助体系既是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最重要的支撑体系,更是我省稳定和谐的基础。现就今后我省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尽快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

  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经济体制的束缚,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已势在必行,但在现阶段就把农村社会救助水平提高到与城市相同或降低城市社会救助水平,以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城乡救助体系,是绝对不可行的。我们建议分阶段、分步骤的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第一阶段,在城镇和农村分别建立与其需求相适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各自完善自己的制度建设,逐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救助体系;第二阶段逐步把进城务工、有固定居住地点、在城镇连续居住5年以上的农民工及其家庭纳入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同时不断提高农村社会救助水平,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第三阶段,争取到2020年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

  二、分类指导,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

  建议针对云南目前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按照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最低工资收入水平、基本生活保障的需求情况等因素把我省的129个县市分为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贫困地区三个层次,请省统计局每年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算出三类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不同地区的基本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和住房租金等情况,实施不同标准的社会救助。

  三、整合资源,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制度间的协调

  第一,定期调整救助标准,适应最低保障的需要。建议根据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每两年调整1次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标准,其他救助制度的标准也应该根据各项救助项目基本需求的变化,尽量做到每两年调整1次,以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的保障贫困者的基本生存。

  第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统筹农村生活救助。目前农村种类繁多、标准不一的生活救助制度,建议以农村贫困标准确定救助对象,尽快在农村以低保统筹所有的生活困难救助项目,统一救助标准,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节约资源,提高救助效率。

  第三,尽快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关联度,提高社会救助体系的整体效益。为了提高社会救助体系的整体效益,必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之间的关联度,使这些制度之间相互补充、相互联系、相互协调。

  第四,实行“分类施保”,激励低收入者自力更生。对社会救助的低收入人口进行分类,可以按照有无劳动能力分为有劳动能力者、半劳动能力者和无劳动能力者;按照年龄分为未成年人、成年人和老年人。不同的人在救助标准、救助方式、救助条件、救助项目等方面都不相同。 “分类施保”能够集中资源救助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更需要救助的人,也能防止“养懒汉”,激励低收入者尽量自力更生。

  四、构建高效的城乡社会救助管理体系

  第一,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实现社会救助项目的统一管理。我省已经成立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领导小组,建议尽快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上各单位通报社会救助的实施情况,协商或讨论社会救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和意见,并制定社会救助体系的发展规划。同时?各个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利用网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在领导小组休会期间,设在民政厅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社会救助方面的日常事务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并督促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执行单位按时按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增加工作人员和必须的工作经费。建议增加从事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编制,尤其是基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省级财政把工作经费纳入民政事业经费预算,按照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可以实行各级财政分担,但是考虑到贫困地区地方财政困难,省级财政应该给予倾斜。

  第三,加强基层现代化办公手段建设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质量。要尽快加强基层执行机构的现代化办公手段建设,实现信息化,对救助对象逐渐实现信息化管理,省级财政要在办公经费中统一考虑。同时,加强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尤其是具体执行的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他们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以保证政策的实施能够准确、到位,其效益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第四,积极培育社区救助组织,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社区救助组织的性质是公益性非赢利组织,其职能是辅助政府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可以负责社会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对救助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向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筹集资金开展贫困者需要的其他方面的救助,对政府的救助制度提供有益的补充。

  五、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社会救助的投入

  第一,政府投入。省级财政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发挥财政投入的导向作用。各州市县区要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的预算,确保社会救助的需要。各级政府要将土地收益中的一定比例用于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支持和鼓励贫困群众参加社会保障。

  第二,多种形式筹集救助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根据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的比例,各地应提取当年征收残疾人保证金的8%,用于社会救助。根据失地农民纳入低保的实际,各地应将土地收益金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

  第三,社会力量参与。要大力弘扬社会互助新风,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捐赠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六、尽快建立社会救助的相关法律法规

  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加快社会救助法制建设非常必要。建议主要抓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要抓好单项法规的建设,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法、城乡医疗救助法、老年人救助法、农村扶贫与灾害救助法和城乡救助法等等;二是要抓好地方性法规的建设,鼓励与提倡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社会救助方法。根据云南省的现状,加快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救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建立,可以根据各个社会救助制度实施的成熟程度先后制定相关法规,便社会救助逐步走向有法可依,同时也能够为国家提供借鉴,促进全国性法规的尽快出台。

  七、尽快建立科学的评估监督体系

  为了尽快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整个社会救助体系,我们认为必须尽快建立评估监督体系。一是对社会救助制度的监督除了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监督外,还应该包括救助工作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方面的监督;二是定期对各项救助制度实施后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科学的评价,促使各项救助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三是监督和评价除了政府的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外,还应该让社会研究机构、社会相关团体等进行“第三者”调查研究和评价,以达到评价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四是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群众评价机制,让群众参与评估和监督,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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